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校相关制度及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办的保密工作由招标办主任直接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由综合管理科负责。
第三条 机要文件的传阅和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进行,执行单传制,阅读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机要文件应及时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四条 招标办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文件资料,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外传。
第五条 借阅文件和业务档案应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遵守借阅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整理已办结工作的文件资料,载有文件内容的废弃纸张等要及时销毁,禁止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招标办设立保密邮箱,用于供应商网上报价。保密邮箱由专人负责。该人员调离时应将邮箱用户名及密码移交给接替人员,同时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第八条 在采购业务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招标项目设立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包括制作过程保密;制作完毕后进行保密:密封后经有关人员骑缝签字盖章后指定专人在安全的保险柜中保存,直至开标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标底。
(二)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网上采购的不得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具体报价等信息。
(三)对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收到投标文件后要指定专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直到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审核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不得在规定时间前确定和通知评委;不得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透露评委会(小组)成员名单。
(五)评标过程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中与会人员应集中交存和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出入会场须有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六)评标委员会(小组)的评标报告、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公布中标人之前应该保密。与会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供应商报名薄、资料等在公开前存放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放置。项目结束后,项目主责任人应在三天内进行整理并移交综合管理科归档。档案存放处有必要的安全措施。项目归档后,未经办公室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阅档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应核查无误后,办理借阅核销手续。未经办公室领导允许,不得复制采购文件。
(八)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多余资料,以及在招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纸张、废品等应及时处理销毁。
第九条 加强对部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凡违反规定导致泄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省及学校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投标办公室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