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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对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答复摘编(四)
2024-01-08 17:20  

1.关于质疑期的计算问题?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那么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2021年3月5日还是3月19日?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

留言编号:3154-3672945

同类问题: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确约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开标日期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报名,7月27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请问A公司对于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期的计算是从哪天开始?是7月15日、7月16日、还是7月27日。

答: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于7月15日报名时即应当获取到采购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计算对该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留言编号:5174505-q6uK

2.关于质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资格问题?

问题:现在一个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这家供应商报名了,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质疑符合94号令11条的要求吗?代理机构应该受理质疑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留言编号:6293-3670615

3.质疑答复是否可因调查需要而延长答复期限?

问题:代理质疑回复时回复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束后再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此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包括的内容规定?

答: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义务仅限于其掌握的现有材料,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留言编号:6693-3666411

4.更正公告可否重新质疑?

问题: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并更正了实质内容,原质疑时间已经结束,那么请问:1、质疑时间是否能按更正公告重新开始算?2、或者是只能质疑更正后的内容?

答:供应商如果认为更正后的内容损害自己的权益,应当在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留言编号:7809-3667556

同类问题: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名了某个地区的公开招标政采项目,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1,2,3问题提出疑问,递交了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内容包括了招标文件内容问题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我单位并未就问题4提出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盼回复,望对我单位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谢谢!

答:如采购文件更正后新增问题4相关内容,供应商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新增内容提出质疑。

留言编号:5123128-9TDg

5.服务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吗?

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表述: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我们遇到的问题是,采购人按一年的预算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年一签,可优先续签,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等字样,这是否属于“服务一签三年”?“服务一签三年”界定标准?

答: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此事项作出说明,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

留言编号:1212-3658446

6.补充合同如何规定?

我单位的食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供应商A每日按照要求配送食材,并按照实际数量据实结算,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我单位在合同到期前通过政采确定了下一年度的食材供应商B,但由于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致使我单位暂时无法与B签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因此2021年10月20日我单位拟与原供应商A签订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原合同10%)的补充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起至50万用完或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止。 本单位法律顾问认为签订补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定义,认为补充合同的履行时间已经超出原合同的履行时间,建议我单位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A处采购。 咨询:我单位在2021年10月20日-31日期间与A签订补充合同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是否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有无其他方法?

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留言编号:6155204-EtEX

7.不同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牌如何认定?

问题:在某一救护车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两家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除产品商标一样外,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产品型号、发动机型号等都不相同,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相同品牌?87号令中相同品牌应如何理解?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认定为相同品牌。

留言编号:6114831-vXLf

8.评审专家不遵守评审管理纪律要求,怎么办?

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评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但在实践中,有些评委以要接财政部评标电话、家里有病人、公司有急事等理由,拒绝把手机静音,且听见手机铃声或震动,执意要接打电话。也出现过评委在被限制使用手机后在评审工作当中为难代理人员的情况。请问,对于此类评委有何处罚措施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留言编号:8113206-NK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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