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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编制好招标文件 你需要知道这些事
2017-04-05 14:26  

在财政部组织开展的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招标文件的编制成为代理机构违规的重灾区。从问题发现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过程等环节。其中,文件编制环节发现的问题多达5000个,约占全部问题的27%,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薄弱和不足。

一份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应当既体现采购人的需求,又为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提供指引;而一份务实诚信的投标文件,无疑也会提高投标命中标。可以说,提高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将从源头上提高采购质效。本期小编将就如何科学准确编制招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解析。

一、编制原则

1.公正合理:公正是指公正平等地对待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合理是指采购人提出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或是提高设备精度。

2.公平竞争:是指招标文件不能存有歧视性条款,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性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3.科学规范:要以最规范的文字,把采购的目的、要求、进度、售后服务等描述得简洁有序、准确明了。招标文件的用词用语要准确无误,不应用大概、大约等无法确定的语句以及表达上含糊不清的语句,尽量少用或不用形容词,防止投标人出现理解误差。招标文件应载明配套的评标因素或方法,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这样会使招标活动更加公开,相对减少人为因素,也会使潜在投标人参与的积极性更高。

二、招标文件五要素

1.招标公告。

2.招标项目要求。主要是对项目具体方案、技术标准和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作详细介绍。

3.投标人须知。主要是说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和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等。

4.合同格式。主要包括基本条款、供货时间、价款包含内容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

5.投标文件格式。主要是对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出格式规定。

三、易发问题

据笔者了解,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环节进行审计后发现,不同组织机构的招标文件不尽相同,同一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也不尽相同,当然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同。但归纳起来,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类。

1.时间安排紧,要求投标响应的时间短。有些招标项目从立项、组织招标到合同履行,时间安排仓促,招标公告的时间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时限要求,在广大潜在投标人还未获知信息的情况下便仓促进入下一环节,限定合同履行时间太短,外地投标人没有条件响应。

2.提前内定中标人。按照准中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准入标准,或是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3.招标方式的选择不符合规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模糊不清。一些项目打着公开招标的名义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之实。有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明确的评标方法,或仅简单地标明“综合评分法”,但评标标准和评价因素不明确。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完整。对于采用标准文本的招标采购项目,其通用条款部分一般比较完整,但针对具体项目特点的专用条款却存在规定不清的现象,特别是对于项目如何进行结算部分的条款未作详细规定,影响到该项目后期的合同履行和结算审计工作的开展。

5.文字表述不恰当。出现语言不畅、逻辑混乱等现象,或是行文中未使用专业术语,意思表达不清晰,使投标人看后不能精准把握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评标方法。

四、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五、标准化编制

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组织开展的培训班上,国采中心采购一处副调研员张智慧详细讲解了标准化招标文件如何编制的问题。

(一)技术需求“三明确”“九避免”

“编写采购文件,为什么要讲技术需求优先?因为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需求是整个采购文件的核心,是决定项目采购成败的一个最重要的依据,也是明确表明采购需求的一个判断标准。”张智慧说。他还提醒,在编制技术需求内容时,采购人要明确或做到三点:第一,采购前应调研满足需求的货物品牌与型号、市场价格;第二,满足技术指标及主要产品授权要求的要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第三,满足技术指标要求的主要货物生产商、主要服务提供商得是三家以上。他强调,由于公开招标是品牌之间的竞争、厂商之间的竞争以及非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所以采购前要对货物的具体情况进行采购调研。

在编写技术指标时,张智慧指出要注意避免九类问题的出现:一是应避免指定品牌型号;二是应避免通过技术途径来限制某个厂家;三是应避免技术指标的不明确性;四是应避免将投标人资质作为技术指标出现;五是注意技术指标要与原来采购的产品品牌完全兼容;六是避免苛刻的技术指标导致满足需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七是避免倾向性的技术指标导致供应商对技术需求进行质疑;八是避免技术指标的废标条款过多导致竞争不充分;九是避免技术指标要求过于宽泛,导致满足需求的厂家过多,以致低价中标,最终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

(二)服务标准忌不切实际

在编写服务要求时,张智慧指出,采购人应注意四个“避免”:一是避免提高出行业通常执行的服务标准要求;二是避免提不切实际的响应速度;三是避免要求高级别的人员做低技术含量的服务工作;四是避免要求超过自身业务掌握的培训标准。

(三)评分细则清晰明确可量化

张智慧认为:“采购文件中,评分细则的编写质量关乎能否最终选出最佳供应商。为保证专家在较短时间内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打分,评分细则必须清晰明确,可判断、可量化。”此外他强调,不允许将企业业绩作为评分要素,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评分细则中的服务部分,要注意避免与技术需求文件中的要求产生不一致;评分要求不明确,存在类似“理解或把握采购人需求”、“相关资质、相应技术职称”的评分项;培训标准中提及“优于”标准,这些在评分细则中都是不允许出现的。

评分细则中的技术部分,应注意避免与技术需求文件不对应;避免技术需求中已明确的指标要求,在评分中出现增加、删除、修改指标项,并赋予不同的分值,使征求的技术需求文件流于形式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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