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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
2020-08-27 10:53  

省属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

(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高校自行处置。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高校对外捐赠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可由高校自行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三、处置资产实行备案管理

高校资产处置后于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文件资料:高校或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处置资产明细表、上缴处置资产收入证明。处置资产明细传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处置管理模块。

四、账务处理

高校财务部门凭资产处置文件,有关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如注销证明书)处置证明、报废资产回收证明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高校要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高校要自觉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2020年8月25日

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研究起草了《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征求部分高校意见后印发实施,请你校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9721879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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