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工作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首办责任人,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及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招标采购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重大决策事项;
(二)学校党政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三)招标与采购项目管理事项;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条 招标与采购限时办结事务、事项办理要求;
(一)依据政策法规制度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办理;
(二)学校党政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三)需要办理的收文或承办件,综合管理科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部门领导审阅并报主管校领导批示,要件和急电,收件时即送部门领导审阅并报主管校领导批示,其他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领导批示后,应及时交给承办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四)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根据政策法规,特事特办。
第五条 对其他不能按照规定完成的事项,责任人员应向部门领导说明原因,并按要求执行。对服务对象咨询的法规、政策等事项,应当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办理。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投标办公室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