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招标与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教研经费等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各类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各类招标与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加强计划性,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招标与采购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高效。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及采购项目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关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研究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研究讨论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重大事项,以及重大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方案,提出建议供校长办公会决策;
(三)监督指导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对招标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听取招标与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审批因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研究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是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校行政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招标与采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依照国家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加强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代表学校签订项目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三)复审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供的采购项目各项材料,编制校内自行招标与采购的招标(采购)文件草案,明确采购方式、招标程序和内容;
(四)签发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校内自行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项目单位组织的各类招标与采购活动;
(六)组织校内自行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开评标(或谈判、磋商、询价)工作;组织协调校内相关人员(包括推荐校内评标专家)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或谈判、磋商、询价)工作;
(七)通过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审核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学校“招标与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库”、“潜在投标人信息库”和“社会招标代理公司遴选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根据项目需要,组建校内各类评标(或采购)工作小组;
(九)负责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开评标(或谈判、磋商、询价)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协助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实行招标与采购工作报备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一)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采购项目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监察处为组长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对招标与采购工作过程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和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严守纪律进行监督;
(二)负责受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质疑、投诉和举报。
(三)审计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负责对招标与采购项目合同及合同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财务处负责招标与采购项目的资金核定、上报核批、资料报备和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归口管理职责要求,各类招标与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报批学校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等业务或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学校各类项目的采购活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负责招标前采购项目的统筹计划、立项论证、预算落实、校内申请等各项前期基础工作;
(三)提供和审核由采购项目单位提交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技术参数、使用标准、交付时限、服务说明、评定成交标准细则及采购合同草案等;工程项目的还需提供经审计处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后的施工图纸、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等;
(四)负责招标与采购中进口货物项目的论证,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等工作;负责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证、公示工作;
(五)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答疑或踏勘现场;
(六)负责拟定合同文本,组织项目的合同洽谈,负责按评标(或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监督履行;
(七)参与开评标(或谈判、磋商、询价)会议;
(八)负责督促检查中标项目的生产安全、完成质量、工作进度及投资控制;组织相关部门对中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采购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提出招标与采购申请的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或为学校公共项目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委派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经办人全程参与招标与采购过程;
(二)组织采购项目的相关技术论证,拟定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
(三)负责招标与采购过程的技术释疑;
(四)参与采购项目合同洽谈与签订,具体执行采购合同,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采购项目和招标工作的需要,组建项目评标(或采购)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河南省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或谈判、磋商、询价)和程序,对投标(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成交)人或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评标(或采购)小组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采购招标的范围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和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管理范畴,按照校内规定程序申报、审批采购方式。根据规定须经河南省财政厅核批的项目,按照核批意见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范围主要为:
(一)基建与修缮工程:包括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校园环境建设等;
(二)货物: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计算机成品软件;电器设备、办公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化学品及医疗器械;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服装;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和基建及修缮工程材料、设备;实验废弃物处理等;
(三)服务:包括除物资采购以外的其他招标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公共咨询、法律、网络信息、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技术类服务;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合作开发、房屋出租等商务类活动;餐饮、印刷、维修等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项目的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小于3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不纳入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管理范畴,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
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将《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见附件)、评标(或询价)记录(复印件)等文件报送招标办备案,办理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须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评标(或询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自觉接受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为学校大额招标与采购项目(简称学校大额项目)。
第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招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采购招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与采购、校内自行招标与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三种形式。
委托招标与采购是指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对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的招标采购或非招标采购活动。
校内自行招标与采购是指金额较小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以及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项目由我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或非招标采购活动。
网上商城采购是指依托“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对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实行网上采购。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分政府采购品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豫财购﹝2016)13号)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购﹝2016)14号)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目录》范围的货物,50万元以下的均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组成。招标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的各类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管理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具体采购方式为:
(一)采购预算达到河南省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要求,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公开招标(属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必须进场招标),或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二)采购预算达到学校大额项目数额标准,未达到河南省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达到学校规定统一招标与采购限额标准,未超过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办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超过河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学校大额项目数额标准的,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核批意见,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属于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目录》范围的货物,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九条 对于未达到学校规定统一招标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河南省财政厅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下,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章 采购和招标流程
第二十二条 立项论证。凡申请采购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调研论证,落实项目经费,提供招标与采购项目必备的相关资料等。
采购项目为进口的,需进行专项论证,并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论证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
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需符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则规定,同时提供专家论证报告(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专家论证报告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三条 校内审批。采购项目按照资金审批权限给出明确意见后,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
第二十四条 上报核批。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须上报河南省财政厅核批采购方式的,由财务处按规定上报核批。
第二十五条 组织招标。招标办根据核批意见,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启动委托招标、校内自行招标或网上商城采购程序。具体工作程序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合同签订后,相关各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需补充、变更的,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标与采购合同签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资料备案。采购项目完成后,财务处负责向河南省财政厅上报有关资料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与项目验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合同履行及组织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环节中,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参数复杂、质量把握难度较大,校内专家明显不足的,经报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参与项目验收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计。审计处负责采购项目决算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结算付款。财务处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有关规定结算付款。
第三十一条 凡纳入学校统一招标与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结算时均应提交“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验收证明及加盖学校印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在校内自行组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根据评标(或采购)小组意见宣布暂缓评标或废标,在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供应商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供应商少于三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采购目的或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三)所有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供应商有串标、陪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或暂缓采购活动后,招标办应当将其理由通知所有响应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凡经本办法进行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标(或谈判、磋商、询价)结果公示期满,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招标办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参加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参加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与招标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活动;
(三)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或谈判、磋商、询价)活动;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谈判、磋商、询价)活动;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办申请其回避;
(四)严禁未履行学校招标与采购程序私自确定供货(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五)所有参与招标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采购的其他情况;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凡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学校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或采购)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同时中止一段时间或取消其参与学校项目的投标资格。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动态监管,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和准入退出机制,对于招标与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采购与招标工作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项目采购与验收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国家和河南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标与采购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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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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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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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货物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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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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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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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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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及项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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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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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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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
管理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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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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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申请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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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询价
□网上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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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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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是否已关联:是□ 否□
业务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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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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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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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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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批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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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询价
□网上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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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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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
分管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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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纳入采购的项目,需填写招标与采购申请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再审签;凡已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定的采购项目,此表中相关校领导意见一栏可不再审签;
2.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调研询价3家以上,申报时附立项调研材料或论证报告;
3.进口设备采购: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须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及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
4.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须对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同时公示专家论证意见;
5.本表纸质一式三份,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