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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对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答复摘编(二)
2024-01-08 17:16  

1. 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问题: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么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资质、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资质等这些取得资质本身对于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净净资产有要求的能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留言编号:2225-3663666

同类问题:目前还存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资质证书申请与企业规模有关,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一个保安服务项目,资格标准中设置了要求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但经查询此证审批条件 要求保安公司“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将此证做资格是否违法?现在尚有很多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与企业年限和注册资本有关,但又必须做为资格门槛。

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留言编号:4318-3664504

2.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指标或要求如何体现?

问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对于产品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必须获得CCC强制认证),时应当放在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中,还是可以在项目需求中明确不允许偏离即可?

答: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留言编号:5190544-Taug

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如何设定?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技术参数的设定是否必须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可以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否可以按照采购人的需求设定,是否可以提供检测报告。

答:采购人应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留言编号:2000-3658757

同类问题: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的疑问:对于人造板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释放限量》,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124mg/m3。采购人出于择优考虑并结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标准,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将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05mg/ m3。请问:对于上述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答: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经市场调查能保证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

留言编号:3917-3664335

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应当设定核心产品?

问题:某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要明确核心产品呢?

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核心产品。

留言编号:2433-3663890

5.同一品牌认定与核心产品设置相关?

问题: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中可否将集成服务设置成核心产品还是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设备中也必须明确明确核心产品。如果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三家集成商的集成方案中硬件选型不满足三个品牌是否应废标?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评分方法的不同,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留言编号:6716-3662075

6.参考品牌的如何设定?

问题:我单位拟采购一批配电箱,由于不同品牌的开关元器件价格和维修更换率相差较大,为了工程质量及用电安全考虑,拟在配电箱招标文件中列举不少于三个开关元器件品牌以供投标人参考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标,可否?

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留言编号:6797-3664987

7.设定具体数量要求是否一定是不合理条款?

问题:某城管局购买共享单车管理运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用于服务人员必须满足80人才可能保证项目实施和用于存在共享单车的场地必须满足2000平方才可以保证单车的存放,所以采购需求中设置了要求服务人员不少于80人,且投标供应商用于存放共享单车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以上2点为星号条款,这样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留言编号:5203543-fF3Y

8.物业企业服务的物业面积可否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公开招标物业项目,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例如达到多少面积得X分。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鼓励使用物业企业所服务的物业面积作为物业项目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6863-3661689

9.党支部设置可否设为评审因素?

问题:可以在标书中把设立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答: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建议将设立党支部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326-3661732

10.服务类项目采购承诺项可否作为评审因素或资格性条款?

问题:道路保洁、垃圾分类项目招标争议比较多,一是关于人员是否要求投标时就全部具备缴纳设备的,还是中标后可再招聘。二是必要的服务设施是否可以承诺中标后提供。46号文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服务类招标文件是否必须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必须具备项目所需要全部服务人员,且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服务类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配备的设备是否可以通过承诺方式。如果承诺可以,那是否可以设置已经购买或租赁得分高点,承诺的得分少点。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情形,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允许供应商承诺提供服务过程中具备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或相应设备条件。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5231213-NvKP

11.全生命周期成本是否可以设置为评分项?

问题: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 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及“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参考价格分的评审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后续供货价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标人得分参考价格分计算方式计算?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评审方式,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为价格分,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留言编号:6103252-izBd

12.不同品目是否一定要分类分包?

问题: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留言编号:6095855-9HgG

13.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一定要保证有三家以上供应商?

问题:我单位根据任务需要,需购买各类消防车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投诉举报案例,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要把“整车具有工信部公告”作为资格项。由于当前所有车辆面临底盘国五排放标准转国六的转折期,很多车辆特别是大多消防车均未取得国六工信部公告,我单位乃至全国消防救援单位在采购过程中难以满足三家响应的前置条件。请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具备国六工信部公告”资格要求放宽至“投标时提供国六或同类型国五工信部公告,但交车时提供国六公告”?这样的话就可以保证有三家以上单位响应。

答:留言所述,如果国家对底盘排放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应服从其规定。若难以满足三家供应商响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留言编号:5214036-RB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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