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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操作规程
2018-04-25 10:45  

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操作规程

厅所属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资产处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操作规程》如下:

一、厅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厅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厅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单位申报是指预算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财政部门规定处置范围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预算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对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列示如下:

1.申报单位正式文件;

2.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汇总表;

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4.能够证明待处置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发票、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帐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技术鉴定报告。由申请单位出具经鉴定小组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意见(申请单位成立由分管资产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鉴定小组);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申请单位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其中:

(1)属于房地产拆除、置换的,还需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关于房地产拆除、置换的文件及协议;房地产的工程决算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2)车辆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需要提供申报单位同意处置或报废车辆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提前报废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毁损另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单,被盗车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要提供申报单位同意核销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文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法院、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4)属于资产捐赠的还需要提供双方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二)审核

省教育厅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各种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教育厅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三)处置

预算单位接到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的处置批复后,经批准由本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按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理。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

资产处置结束,预算单位凭审批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此次处置资产进行网络申报,省教育厅根据审批权限,对各单位网络上报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四)备案

预算单位凭审批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收入

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报废参考年限

(一)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二)空调(分体空调)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三)办公设备: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激光(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电话机、数码相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网络安全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四)投影仪、电视机、高档相机、数码摄录机、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会议室音响设备等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五)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45万公里;微型面包车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

(六)不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的资产,按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受理资产处置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资产处置四次,分别是3月、6月、9月、11月中旬,其他月份原则上不再办理资产处理申报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财务处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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